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2017年7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6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020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路**处,向例行检查的交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孟丽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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