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辽中县**镇**委**组**号。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向制作假证的人提供自己的照片,伪造了一本姓名为“吴某某”,证号为2101221974********,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5月份王某某利用微信向制作假证的人提供自己的照片,伪造了二本姓名为“罗某某”,证号为2101221977********,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姓名为“罗某某”,从业资格证件号为210122197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19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驾驶辽M****1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津芦公路44公里加300米处,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姓名为“吴某某”,证号为2101221974********,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姓名为“罗某某”,证号为2101221977********,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本、姓名罗某某,证号为2101221977********,从业资格证件号为210122001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一本;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天津市七里海派出所的回复函、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七里海派出所对扣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出具的查询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辽M****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搜查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罗高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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