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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松原市人,公民身份证号2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屯。因伪造身份证件,2019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年6月12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车司机微信群里看到卖驾驶证的信息后,通过微信发送照片的方式,伪造了一本驾驶人姓名为李某某,照片为王某某本人的A2驾驶证。

2019年4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吉H****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延吉市延龙高速公路延吉西收费站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伪造的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抓、破案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延军

2019年6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乡。

2.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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