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08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人员,提供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照片等信息,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一本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桑塔纳轿车,行驶到临港经济开发区**路坪上旺家面馆门前路段时,被临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交证明、自述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7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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