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农场。2014年因滥伐林木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04月2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G*****号现代胜达牌黑色越野车行驶至霍林郭勒市碳素厂附近时,遇到交管民警检查,在对此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某出示的驾驶证进行检查后,发现该证系伪造的虚假驾驶证,公安机关将该证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机动车驾驶证1本;
2.书证:发破案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照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驾驶证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海
检察员:朱颖娥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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