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山亭区**路**宿舍**单元**室,现居住**。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侮辱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侮辱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周某某因感情不合闹离婚,王某某以怀疑其姐夫郭某某与周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辱骂、威胁郭某某及其家人泄愤。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王某某在**村将郭某某家中的玻璃窗户和电动四轮车的前挡风玻璃使用铁棍砸毁,并公然辱骂郭某某,诋毁郭某某的名誉,侮辱其人格、尊严,致使郭某某于次日7时许在**办事处**大桥处跳水自杀死亡。经山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损毁的物品价值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辱骂、威胁、损毁物品等方法,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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