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公寓*栋**房通过网络购买了41482条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假冒是信息上被害人的子女称要参加培训骗取培训费,每门课程费用为15800元。至案发,王某某共冒充叶某某等约20人向学生家长发送诈骗信息。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万达广场公寓20栋1302房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公民个人信息等电子数据,电脑等物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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