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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桂林**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暂住桂林市象山区**小区**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10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退回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补充侦查,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于同年9月5日、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装集团桂林豪装工厂店担任销售家装顾问,为开拓公司装修业务,2017年6月开始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公司领导处得到桂林市楼盘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和从程某某(已判刑)处以购买、交换等方式得到万达城、林溪府、精通伊顿国际等楼盘业主个人信息。其中,非法获取彰泰峰誉1391条;峰誉车位108条;时代花园620条;城市一号2168条;精通伊顿国际403条;桂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园、凤凰园二期等小区3459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的上述信息包括购房价格、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联系电话、交易情况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交易信息。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交易信息共计8149条。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家装集团桂林豪装工厂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 X9手机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桂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业主信息资料、桂林*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时代花园业主资料、桂林**投资开发公司精通伊顿国际业主信息资料、桂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彰泰峰誉及车位的业主信息资料、城市一号业主信息资料;

3、证人程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保存电子证据移动硬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交易信息814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院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物证:Vivo X9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3.被告人王某某手机提取电子证据“固件U盘秀公勘201907”一个,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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