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9********,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办**社区**号楼**号(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从他人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8403条,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某用于房产销售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军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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