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获取的公民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次通过QQ向他人出售牟利,其中包含南京市秦淮区陆某某、徐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买家“开某某”(QQ号:137976****)联系,向对方出售“中老年群呼5千条7.27”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5000 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00元;
二、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买家“I某某”(QQ号:306113***甲)联系,向对方出售“股民新资源1千条8.5”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999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49元;
三、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买家“善某某”(QQ号:306113***乙)联系,向对方出售“宝妈1千条8.27”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200元;
四、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买家“南某某”(QQ号:96333****)联系,向对方出售“股民新资源1千条8.28”、“股民新资源补50条8.28”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050 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500元;
五、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买家“有某某”(QQ号:252338****)联系,向对方出售“手拨3千条8.29”等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3001条,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人民币15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统计,去除重复、不真实的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07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 晨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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