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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1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互联网QQ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向林某某(已判刑)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陶某某、屠某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陶某某、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清点笔录;

6.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工作表、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检察官助理  周 洋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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