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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74********,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6日被五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在上海**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于个人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器内。2018年6月21日,王某某注册成立宜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广场*座***室招聘,开始经营。在经营期间,要求职工拨打电话招揽客户,推荐客户购买投资项目,从而获得投资款回扣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截止案发,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提取,从王某某个人移动硬盘、U盘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48459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证人证言;3.个人存储器拷贝文件等电子数据;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8459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维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31756****。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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