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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3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园**路**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本市江岸区发展大道武汉甲医院**部前主管。2019年6月2日19时许,王某某通过QQ远程操控该医院**部**员翼某某的工作电脑,使用医院**部高某某的账户登陆甲医院“**商务通”软件,将软件系统内的病人基本信息(姓名、电话、病症咨询、预约项目等信息)下载至翼某某的工作电脑,并将上述病人信息通过QQ发送至王某某电脑上,非法获取病患个人信息共计86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情况说明;2.武汉甲医院网络信息时间情况说明、求职登记表、保密协议、禁业限制协议、情况说明;3.证人翼某某、孟某某、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500****)。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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