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济南市章丘区**花园**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5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将已实名登记的手机SIM卡租赁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将租赁的1526张实名登记手机SIM卡以41202元的价格转租给齐某某用于空调维修回访,获利共计25942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其经营的店铺内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5531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_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