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信息互换的方式,通过微信在线传输给沈某某(另案处理)包括徐州市*甲小区、*乙小区、*丙小区、*丁小区等多个包含小区名称、门牌号、业主姓名、业主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小区业主信息共计9445条。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U盘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