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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街道**路**花园**幢**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从“平民解析”平台上获取的盗版视频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视频网站上,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wxk4812345”)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2,459,494次。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优**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咪**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屏图。

3、徐州**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其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的交易明细。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内含光盘1张)。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工作情况。

7、电子光盘5张。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皓

检察官助理:胡嘉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发生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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