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9********,满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航海王》、《排球少年》均为日本**社创作并发行的漫画作品,上海**有限公司(***)等被授权在中国境内传播发行该作品。2017年起,被告人王某某每周在上述漫画国内正版发行前几天,通过其在互联网架设的“鼠绘漫画网”链接网站hanhuazu.cc更新的《航海王》中文版漫画《海贼王》、《排球少年》中文版漫画《排球》盗版资源,同时将《海贼王》漫画链接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鼠绘译制组”,至正版漫画上线后再将盗版链接替换为腾讯动漫的正版漫画链接。运营期间其共链接上述漫画1300余部,并通过网站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微信公众号开通广告服务的方式收取广告费牟利。经确认,其中链接的盗版《海贼王》漫画960 话“光月御田登场” 、959 话“武士” 、958 话“约定的港口”阅读量均在十万以上。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确定鼠绘漫画网的《海贼王》( 第958话、第959话、第960话) 、《排球》( 第368话、第369话、第370话) 分别与日本**社的《航海王》( 第958话、第959话、第960 话)、《排球少年》( 第368 话、第369话、第370 话) 图画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出具的作品著作权权属声明、授权委托书及报案材料、代理公司陈某某、张某某的笔录证实,**社对涉案被侵权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并遭受侵权。
2.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鼠绘译制组”和网站“鼠绘漫画网”系由被告人王某某运营。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开始通过网络链接方式向公众传播涉案漫画盗版资源,并通过运营广告牟利的事实。其对相关网页截图予以确认。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物品的情况。
5.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涉案被侵权漫画和对应侵权漫画内容对比情况,认为构成复制关系。
6.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盗版链接的三话侵权漫画点击量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8.《和解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的情况。
9.人口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漫画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6181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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