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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信息部开发工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组,住上海市普陀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工作期间,为达到利用自己所学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网站赚钱的目的,花6800元钱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开办了一个名为“**视频”的网站(网址www.*******tv.com)。利用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上爬取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各类视频资源,包括《流浪地球》、《复仇者联盟4》、《大闹天宫》等最新影视剧,以及淫秽主播视频表演等视频。通过解析网站的网页源代码,编写对应的程序,链接到自己开办的“**视频”网站内,吸引网上观众浏览观看。

此后,王某某通过在“**视频”网站网页上挂载“广告位招租”招商广告,招商广告中载明自己的QQ号码11********作为联系方式,伺机通过“**视频”网站上的各类视频资源牟利。王某某在管理网站过程中,通过“**视频”网站设置了一个会员注册信息,用户可以用手机号或者邮箱账号注册成为“**视频”的会员,会员可以通过在线支付现金购买充值卡,1元兑换1积分,100积分可升级为包周会员,1000积分升级为包月会员,5000积分可升级为包年会员,享受该网站提供的各种VIP会员服务。截止案发,“**视频”网站共有会员55人,未发现有注册会员支付“**视频”网站款项。同时,**视频网站转载的部分视频中存在镶嵌式广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王某某有实际广告收入。

2019年5月8日,勉县公安局受案后,民警依法对“**视频”网站的信息进行了在线提取,其中提取各类涉嫌侵犯著作权影视作品601部,疑似淫秽物品视频238部。同年5月18日,阿里云公司工作人员因发现“**视频”网站信息与备案不符,将“**视频”网站关停。同年5月21日,经汉中市公安局对从**视频网站中提取的45部福利视频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张DVD光盘内视频文件名称01至45的45部视频录像为淫秽及色情物品。同年5月30日,民警在上海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在其家中扣押黑色台式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并依法提取了电子数据。同年9月6日,经汉中市公安局对从**视频网站中提取的总计238部福利视频鉴定,意见为:移动硬盘内视频文件名称编号为001至238的238部视频录像为淫秽及色情物品。

截止“**视频”网站被关停时,该网站共有会员55人,提供各类视频总计13万余部,其中有电影5.1万余部,电视剧2.2万余部,综艺2.3万余部,动漫2.4万余部等,福利其它9085部,其中已提取固定视频839部(含福利视频238部,普通电影视频60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自己建立的网站通过建立深度链接方式,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超过500部以上,其中淫秽物品238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勉县**镇**社区,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4页。

3.涉案物品电脑主机一台、物证视频、电子数据硬盘一个(当庭移送)。

4.起诉书10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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