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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保险诈骗罪)(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房,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3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5日、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汽车在雷州市雷南大道红绿灯路段处撞到了一位50多岁的妇女,最后私下赔偿了8000元给该名妇女,当时在现场的“波哥”声称可以通过帮忙报保险要回其私了的8000元损失,然后王某某以被保险人的身份配合“波哥”办理虚假理赔材料,伙同同案人洪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骗取了华安公司保险金8.5万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所诈骗的85000元保险金已退还给华安保险公司。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雷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华安保险公司受赔材料、协查复函、人民警察身份证明等;3.证人陈鹏、许娟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8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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