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龙、曹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虚构给王某某转款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正、反面照片及手机验证码,后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从王某某该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41199.97元。曹某某从中分得265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二、盗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虚构他人给其转款,需借用王某某支付宝收钱的方式,骗取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从王某某支付宝“花呗”里套现7000元钱,后曹某某将该700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三、诈骗
1、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在淄博干工程并给王某某分红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在腾讯微信“微粒贷”贷款62000元,交通银行“好享贷”贷款113981元及王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37320.69元,在平安银行“灵用金”贷款75000元,共计288301.69元,该款被曹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帮王某某办网贷救急的方式获取王某某信任,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办理网络贷款,其中“花无尽”贷款1300元、“招联金融”贷款4600元、“新橙分期”贷款3000元、“小赢卡贷”5000元,共计13900元,后曹某某谎称上述贷款未办理成功,将其中13800元转到自己使用的银行卡据为己有。
3、2019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以虚构干工程需要钱的名义,向王某某借款305853.26元,曹某某事后还款222200元,尚欠83653.26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够基本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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