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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缅甸(自述),无国籍人,捕前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向何某某借得银行卡后绑定在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下,在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未经何某某同意多次通过微信使用该银行卡转账、消费共计5164.92元。

2020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盈江县**镇**组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25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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