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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梁庄乡**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91097.34元,冒用刘某某、彭某某信用卡透支数额330212.14元,共计42130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甲、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证言;

3、银行催收证明、王某某办理信用卡证明等相关书证;

4、王某某身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91097.34元,冒用刘某甲、彭某某信用卡透支数额330212.14元,共计421309.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志领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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