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30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王某某多次用此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等地进行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60,988.59元。中国银行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通过电话、发催告函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返还人民币70,000元。
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申请办理了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王某某多次用该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呼兰区等地进行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82,028.55元,兴业银行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通过电话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
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申请办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王某某多次用该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等地进行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79,709.42元,中信银行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通过电话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办理信用卡三张,共计透支人民币222,726.56元。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银行催收历史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凭证等;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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