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道**村**号。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沂水县**镇**村杨某某同意,而持其身份证到中国建设银行沂水明珠支行骗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16829********)并使用。至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该骗领的信用卡透支且逾期未归还本金共计9929.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本息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295****)。
_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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