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斌,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兴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透支用于消费。2013年12月开始,因王某某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广发银行、兴业银行通过打电话、上门和寄挂号信等方式进行了多次催收,王某某仍不与银行联系还款事宜。2014年5月,王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欠款,停用了申请信用卡时的联系电话、搬离了原住处,逃往广东省清远市。截至2014年7月最后一次还款,王某某通过消费等方式共透支了广发信用卡账户本金人民币83299.26元,透支了兴业信用卡账户本金人民币28041.89元。
2020年4月1日,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栋**房内抓获王某某。归案后,王某某家属向兴业银行偿还了所欠的本金和利息,向广发银行偿还了所欠的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以及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乐
检察官助理:霍丽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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