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巷**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发区支行办理卡号为62223200********的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办理该张银行信用卡之前,已经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贷款15万元,在剑阁县江口信用社贷款4.5万元,在亲戚朋友处借款3万元等,当时已有超过30万元的债务未归还。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将该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为13万元。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刷卡消费13万元,分24期归还,每期还款5416元,2018年2月开始逾期未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发区支行先后采用发短信息、打电话通知的方式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未归还透支款。截止2019年6月24日止,被告人王某某形成透支本金87896.54元(利息、违约金27462.2元,合计本息115358.74元)。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归还银行本金4万元,仍未归还银行透支本金4789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催收记录清单、还款凭证等书证 ;被害单位报案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瑜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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