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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共透支上述信用卡111586.15元,其中透支招商银行31564.18元、中信银行43049.97元、交通银行32000元、广发银行4972元。与此同时,王某某又利用上述信用卡办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贷款243089.05元,其中招商银行24000元、中信银行149400元、交通银行63689.05元、广发银行6000元。上述款项共计354675.2元被王某某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消费。王某某的信用卡和贷款逾期后,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催收等方式均多次向王某某催收还款,王某某无法偿还而逃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各银行信用卡账单明细及催收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一直不予偿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海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材料2页。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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