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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2月21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9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襄阳市分行朝阳路支行申领一张中国银行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967009********,授信额度人民币160万元(后授信额度调至200万元),王某某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频繁透支,至2013年11月26日王某某应还款数额为1832788.29元,其银行卡中的余额已不够中国银行扣款。王某某得知何某某准备去北京购买路虎越野车,就与何某某商量,让何某某把190万购车款转账至其中行信用卡中,后由何某某在北京购车时再从其中行信用卡刷卡190万元。何某某同意后于2013年11月26日从其卡号62284507500********账户给王某某中行信用卡转账190万元,将王某某中行信用卡透支款全部还清,2013年11月27日,何某某在北京买车时又使用王某某的信用卡透支190万元支付了购车款,之后王某某将该笔透支款账单做分期还款,后有少量还款,也有少量刷卡消费。截至2014年3月6日,王某某应归还中国银行透支款1672340.99元,其中本金1585595.41元、应收利息43728.62元,应收费用43016.96元。后又经中国银行襄阳市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多种方式催收,但王某某仍未偿还其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2014年9月,王某某更换个人手机号码,也未通知中国银行襄阳市分行工作人员。2015年2月4日宜城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截至2015年2月5日,王某某应归还中国银行透支款1949044.93元,其中本金1585595.41元、应收利息226267.36元,应收费用13718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峰

检察官助理:刘成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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