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宿舍**室,个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5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3769688********、40339200********,两张信用卡为共享额度,额度为167343.90元,后王某某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至2018年3月28日两张信用卡均开始逾期,后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止2019年2月12日上述两张信用卡共计欠信用卡业务本金148269.75元。其中卡号为3769688********的信用卡欠本金91569.63元;卡号为40339200********的信用卡欠本金5670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晓蕾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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