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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人,无业,住山丹县**镇**街***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由张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1月13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张掖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张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张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山丹支行网点申办了卡号为6222370014******的陇原交通行信用卡1张,初始透支额度为1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将透支额度调整为212000元,2015年9月开始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持该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189745.19元。自2020年3月份,银行通过当面催收、送达《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等的多种催收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收,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3.书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189745.19元,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系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1年2月1日 

附:

1.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侦查卷3册。

    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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