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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申请**贷记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9600********,截止2019年9月27日,王某某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1894.54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2020年8月28日,王某某偿还了透支信用卡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40058.83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侦查机关补充移送的讯问笔录、还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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