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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报请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 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购一批冷冻、冷却水泵,**公司指定水泵使用西门子品牌,**公司坚持使用东方威尔品牌,双方在水泵电机的品牌上产生分歧。时任**公司洛阳办事处负责人的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促成业务,分别与**公司签订西门子品牌电机供货合同,与**公司签订东方威尔品牌电机供货合同,并私刻两公司印章盖章确认。2019年9月,**公司生产八台水泵和电机陆续运抵最终使用方****公司后,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四台冷却水泵上的电机(型号为1LE0003-185kw-4V1)及四台冷冻水泵上的电机(型号1LE0003-160kw-4V1)上的“东方威尔”铭牌去掉,安装上其在网上购买的“SIEMENS”铭牌,冒充“SIEMENS”品牌电机,经鉴定八台假冒“SIEMENS”品牌电机价值为278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豆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SIEMENS”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789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珊珊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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