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慈溪市的租房内,通过购买相关配件组装生产、自行打印商标等方式,生产假冒 “COMMSCOPE”、“3M”商标的网络跳线产品,并用标有假冒 “COMMSCOPE”、“AMP NETCONNECT”、“3M”商标的塑料袋进行包装后予以销售。同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将上述假冒“COMMSCOPE”、“3M”商标的网络跳线及裸线1 130根以及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网络跳线裸线4捆销售至他人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 565元。
同年12月18日被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上述租房内,查获外包装标有“COMMSCOPE”、“AMP NETCONNECT”上的成品网络跳线共7 041根,标有“3M”商标的成品网络跳线共6 400根,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网络跳线裸线36捆。经价格认定,该批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4 211.5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移送涉案财物清单、物品清单、罚没或暂扣财务入库单、入库情况说明、产品委托鉴定说明、鉴定委托书、市场价格声明、鉴定声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送货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沈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丛杰
检察官助理:王 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356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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