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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无前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9月份开始,郭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从**葡萄酒有限公司购买红酒,到汪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昌黎县**葡萄酒有限公司灌装假冒的“奔富”、“张裕”牌红酒,王某某负责从红堡葡萄酒有限公司购买红酒送到玛高骑士葡萄酒有限公司灌装,并从中获利。查明的已出售假冒红酒获利15万余元,未出售的假冒的“奔富”、“张裕”牌红酒,非法经营数额为538526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北京张裕酒业有限公司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证明等书证;证人汪某某、郭某乙、郭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2种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对其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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