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家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偷越国境被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从缅甸老街非法入境到中国**镇,在**镇**村**处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手机、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5.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