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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村委**村一社。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偷越国境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到缅甸勐拉游戏厅工作,再次从中缅边境中方一侧(经核实为中缅边境225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2020年3月16日,其主动到中国打洛口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州**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821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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