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镇花园**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其哥哥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并于同年4月份又办理一本编号为G17*****的护照。2006年9月20日王某某持该护照到阿联酋去务工至2008年9月22日回国。
2.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冒用其哥哥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并使用编号为G1********的护照,通过省外经公司办理一本编号为P********的公务护照。2009年6月9日王某某持该护照到哥斯达黎加务工至2010年9月22日回国。
3.2011年3至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冒用哥哥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到肥西县公安局办理一本编号为G********的护照。2012年2月29日王某某持该护照到尼日利亚务工至2014年1月17日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出入境记录信息、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物证(身份证壹张、护照叁本)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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