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龙井市**街****小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龙井市**街****小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9年10月25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3月13日退回龙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0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雇佣工人到其二人在俄罗斯********地区租种的菜地工作,组织陆某某、卫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32人次使用商务签证非法到俄罗斯从事劳务工作,其中王某某负责招录工人、为工人办理商务签证、带领工人出境等,蔡某某负责购买机票、带领工人出境、为在俄罗斯被抓的工人同当地翻译沟通等,二人共同对在俄罗斯种地的工人进行管理。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护照复印件、出入境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人宋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等二十七人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二○二○年五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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