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组**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前往缅甸佤邦邦康务工为目的,于2020年3月26日非法出境至缅甸邦康,并于2020年4月5日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省勐连县境内被查获,并于2020年4月20日对其被处以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经勐连县边境非法出境至缅甸邦康务工。后因要回国,在联系运送偷渡人员的安排下与其余四名偷渡人员(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清晨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永和新村边境小路非法入境至我国境内,随后在沧源佤族自治城区幼儿园附近在被巡逻民警盘查时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并被公安机关查获,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进行盘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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