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5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昌邑市人,**文艺中心**,住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青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与时任潍坊市**局局长徐某某的密切关系,通过徐某某主持潍坊市**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吕某某在昌邑市卜庄镇**高速取土场土地整理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分五次收受吕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后于2018年4月将其中的50万元为徐某某缴纳购买潍坊**小区订购的别墅定金,其余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案发后,青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退缴涉案赃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一宗、合同书、昌邑市卜庄镇**高速取土场土地整理项目预算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萍
2019年9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涉案赃款暂扣于青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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