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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住开远市城区**路**号**幢**单元**号。2001年5月23日,因传播邪教“法轮功”被开远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12年11月18日,因传播邪教“法轮功”被蒙自市公安取保候审,后转为行政拘留8天;2015年3月1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20年9月10日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开远市电厂老区二幢旁、开远电厂星光小学花台处向刘某某、普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宣传邪教“法轮功”、散发邪教“法轮功”宣传资料。

2020年5月28日,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位于个旧市**幢**单元**号住宅内查获物品中:3本《解体党文化》、1本《九评共产党》、1本退党手册、3本手抄笔记本、6本叼慧台历、19个“法轮大法好”护身符、2个“真善忍好”福贴、2张“法轮大法好”图片、1个“万”字福胸徽、1个“法轮大法好”玻璃吊坠及证人提交的1册名为“病毒凶险如何自救”明慧期刊经认定属于邪教“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解体党文化》、《九评共产党》等邪教宣传品;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积极传播邪教“法轮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0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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