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6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地:禄丰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禄丰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捕前住禄丰县一平浪镇三村村委会上村。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移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禄丰县***镇***村委会的张某某(已故)和一名不知姓名的女人认识后,经张张某某和一名不知姓名的女人对王某某进行“全能神”邪教传教后,王某某信奉“全能神”邪教,并接收一名不知姓名女人的“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光碟、SD内存卡宣传品。期间王某某煽动村民李某甲、王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信奉“全能神”邪教。2019年7月18日禄丰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查获“全能神”邪教书籍36本、宣传册22册、光碟114 张、SD内存卡1张。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王某某持有的“全能神”邪教书籍36本、宣传册22册、光碟114 张、SD内存卡1张的存储内容,均属于“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邪教书籍、宣传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胡某某、王某、王某乙、李某甲、濮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SD内存卡、楚雄州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属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万平
2019年12月5日
附:1.本案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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