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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天峨县县城购买一把射钉器,2020年3月份开始,其通过**商城购买了激光瞄准器、无缝钢管等枪支配件,后在其家中用购买的枪支配件对射钉器进行组装、改装成一支射钉枪,平时用于打鸟。2020年6月7日公安民警到王某某家宣传相关政策后,王某某主动上缴了该支射钉枪及相关配件,公安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角向磨光机一台,活动扳手一把,钳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相片,电子数据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杨

检察官助理:陆明颂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917780****;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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