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室。2011年4月22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拘留十日;1993年10月28日因犯爆炸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接到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在电话中王某甲得知当晚20时许,陈某某驾驶粤A*****小型轿车在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大道路段,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并将行人碰撞致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约王某甲见面。随后,王某甲与妻子熊某某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从黄石家中出发经过事故现场,看到交警在现场勘查。当晚,王某甲与陈某某等人在**江堤上见面。受陈某某指使,王某甲同意顶替陈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帮助陈某某逃避处罚。之后陈某某告知王某甲一些案发时的细节,并且互换衣服。2020年6月4日凌晨,王某甲驾驶事故车辆到公安机关,并向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作出虚假证明:谎称该事故系其开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
另查明,肇事司机陈某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陈某某逃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接电话通知后到汪仁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第71号、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鉴中心【2020】DNA鉴字第FW0027号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表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故意为犯罪的人冒名顶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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