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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包庇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住个旧市**镇**社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3日20时30分许,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蒙自市**街**号房屋内查获一赌博游戏机室,当场抓获游戏室工作人员3名及赌博游戏机7台。经蒙自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七台百家乐游戏机为赌博机(14个机位)。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为了得到游戏室老板的补偿,明知游戏室是张某某、徐某某和钟某某合伙开设的,而向蒙自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虚假供述,谎称自己是游戏室老板,致使张某某、徐某某和钟某某三人得以逃避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建议以包庇罪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个旧**镇家中,电话1831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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