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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包庇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住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村**巷**号,捕前住汕头市澄海区**园**路。2013年8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乙(已判决)等人搭乘王某某(已另案判决)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从汕头前往福建。当王某某驾驶该车途经324国道复线饶平县黄冈镇后港村路段时,撞死行人郑某甲并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王岳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甲为其隐瞒事实真相,后被告人王某甲在交警部门调查期间提供虚假证词,掩盖王岳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意图使王某某逃避法律制裁。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饶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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