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庄某甲酒后驾驶苏N9****小型客车沿泗阳县王集镇王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圩花园小区东边路段时,撞到行人赵某某,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庄某甲弃车逃逸,并联系其侄儿被告人王某某到场,让其冒充肇事驾驶员,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庄某甲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使庄某甲逃避法律责任,隐瞒事实真相,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是其驾驶苏N9****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酒精测试记录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甲、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76258****)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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