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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7********,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公司**,住磐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9月1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9月1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任某某(另案处理)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购买手机、手机卡,并将其藏匿于磐石市**镇**街房**栋**号平房内,以使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行政处罚决定书;4.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子[2020]120号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隐匿,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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