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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钊,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佛山市南海区**俱乐部于2007年11月开始经营,长期存在组织坐台小姐出钟卖淫的犯罪行为。以杨某某为总经理(另案处理)、汤某某(已起诉)任副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钟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客户部及负责管理营业经理等人为主,先后组织招募多名坐台卖淫女在佛山市南海区**俱乐部向客人坐台陪侍或“出钟”卖淫,并统一进行组织管理;对坐台卖淫女分成多队,由队长梁某某(已起诉)等人专门负责带坐台小姐来佛山市南海区**俱乐部卖淫。钟某某、刘某某(已起诉)等人统一安排和管理卖淫女。每周对坐台小姐召开一次会议,在会上明确相关坐台、出钟卖淫的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在每天上班要准时打卡,由营业经理及助理被告人王某某及赖某某、沈某某、宫某某、余某某(均已起诉)、陈某某、迟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坐台小姐给客人出钟卖淫从中获利。南海区**俱乐部规定以坐台小姐的身高定陪侍价格及卖淫价格,公司及介绍的营业经理、队长从中获取卖淫提成。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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