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9********,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龙开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路**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商丘市龙开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在往民权县中医院供应医用耗材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民权县中医院骨科主任杨某某回扣款863507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我院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商丘龙开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王某某与民权县中医院签订的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民权县中医院付款凭证、入库单,商丘龙开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目和王某某的银行查询明细、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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